各意向律师事务所:
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汉源分公司三个项目追偿纠纷执行案件委托代理服务是根据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安排,经前期充分酝酿和准备,已具备实施条件。现对本项目以公开招标形式进行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律所前来参加。
一、服务项目名称:
1.曹丹追偿纠纷委托代理服务。
2.汉源县梦达商贸有限公司追偿纠纷委托代理服务。
3.汉源九襄冉家商场追偿纠纷委托代理服务。
二、服务项目内容:
对代偿项目曹丹、汉源县梦达商贸有限公司、汉源九襄冉家商场进行追偿,包含但不限于法院一审、反诉(如需)、二审及执行过程的诉讼代理工作。
三、投标人资质要求:
1.投标人指派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执业资格,且无执业违
法违规记录;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资信状况
良好;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四、服务费用:本次招标最高限价按执行标的百分之三计算(包 括但不限于项目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等其他费用),报价超过本次最高限价的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五、投标须知:
1、投标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报价人授权委托书(负责人亲自参与报价的除外),报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报价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需带原件供核查);
(3)报价书(含服务方案、律师队伍人员配备情况、报价单、近三年代理诉讼案件的业绩情况,报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内容)
2、报价书格式及要求
(1)报价书内容:
①相关资质证明及委托书;
②报价单;
③服务方案、律师队伍人员配备情况;
④相关业绩情况;
⑤其他事项。
(2)报价书按上述顺序用A4纸装订并加盖单位印章。
(3)报价人应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3、报价资料的递交
(1)报价时间:2020年05月06日至05月09日下午17时。
(2)报价文件应装袋密封,并在密封处加盖单位公章。
(3)报价文件递交地址:雅安市西康路东段131号西康大厦
八楼资产保全部809室,逾期送达的报价文件不予受理。
(4)所有报价文件一经提交概不退还。
(5)开标时间: 2020 年05月11日下午15时。
(6)报价书格式附后。
六、评标方法
由我公司抽派相关专业人士组成评审组,按照报价最低的原则,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报价人名单中选取1家中选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如出现最低报价相同的情形,评审组依照报价人提交的报价文件按照服务方案、人员配置、近三年代理设诉讼案件的业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出中选人。
七、中标通知
1、评审结束后根据评审结果通知中选人,未中选的报价人电话通知,不退回报价文件。
2、《中选通知书》将作为中标人签订服务协议的依据。
3、中选单位确定后,中选人在收到中选通知后的3日内,派代表与中选人签订合同,中选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拒签合同的,中选人可取消其中选资格,同时可由顺序第二位报价人补位签订合同。中选人应严格履行合同,遵守保密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质量,主动接受我公司监督。
4、本次中选人在下一次招标/询价项目中轮空一次,不能参与投标/报价。
5、合同条款和付款方式:每个项目前期费用按5000.00元支付,本次为三个项目,前期费用共计15000.00元,后期费用按回款进度支付,具体细节以双方协商为准。
八、其他要求
1、报价人不得私下通谋作弊、恶意报价,进行不正当竞争活动,违反者将取消其报价资格。
2、报价人借用他人名义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报价的,报价无效;给询价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件:1.案件基本情况
2.报价书格式
联系人:杜文莉 联系电话:18080572298
赵浩鑫 18683530629
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04月26日
附件1
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一:
汉源县唐家镇黎家村5组曹丹于2017年2月17日经我公司担保,在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达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贷款22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2月17日至2019年1月21日。曹丹于2017年9月21日还本金5万元,2018年3月21日还本金5万元,2018年9月21日还本金5万元,2019年1月18日还本金5万元,共计归还本金20万元。贷款到期后,因曹丹无法按时按月足额此笔担保贷款,经曹丹、农信社与我公司共同协商,展期2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20年1月21日。由于曹丹做花椒购销生意、垫资无法按时收回等多方面原因,造成其担保贷款无法按时还本付息。出现代偿风险后,我公司积极与农信社进行沟通,并与曹丹进行了多次协商。因曹丹无法结清此笔担保贷款本息,银行要求代偿。经曹丹、农信社与我公司进行协商,我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用客户保证金为曹丹代偿利息13495.17元,2020年1月21日用客户保证金为曹丹代偿本息206504.83元,2020年1月21日曹丹客户保证金为0元。2020年1月21日我公司划转代偿本息1807483.92元。截止2020年1月21日我公司为曹丹在农信社此笔担保贷款全额代偿共计2027483.92元。
案件二:
汉源县梦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达商贸)于2015年11月16日经我公司担保,在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达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贷款4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1月16日至2018年11月8日。该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2017年1月21日、2017年7月28日、2018年2月15日、2018年8月31日、2019年2月27日,共计归还本金55万元本金,转贷345万元,保证金剩3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12月10日。
该笔转贷担保借款将于2019年12月10日到期,经农信社与我公司多次催收,汉源县梦达商贸有限公司表示无法按时归还345万元担保借款本息。剩余客户保证金我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为该公司代偿利息157113.83元,2019年7月17日为该公司代偿利息68605.39元,2019年10月18日为该公司代偿利息68664.75元,2019年10月22日为该公司代偿利息21993.57元,2019年11月21日为该公司代偿利息22719.45元,2019年12月27日为该公司代偿利息10903.01。截止2019年12月27日客户保证金代偿利息共计350000元,该公司客户保证金为0。2019年12月27日我公司通过公司担保保证金账户为该公司代偿利息11125.61元,2020年1月21日用公司担保保证金和公司划转代偿本息3472831.56元。截止2020年1月21日我公司为梦达商贸在农信社此笔担保贷款全额代偿3833975.17元。
案件三:
汉源九襄冉家商场(以下简称冉家商场)于2015年8月21日经我公司担保,在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达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贷款4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8月21日至2018年8月17日。贷款到期后,因冉家商场无法按时按月足额还清此笔担保贷款,经冉家商场、农信社与我公司共同协商,展期在保余额38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3月20日至2020年12月10日。冉家商场于2016年8月1日归还本金8722.25元、于2016年8月3日归还本金6746.04元、于2016年8月5日归还本金39986.87元、于2016年8月6日归还本金44544.84元、于2017年8月1日归还本金1785.20元、于2017年8月18日归还本金26506.49元、于2017年8月19日归还本金2978.81元、于2017年8月24日归还本金68729.50元,共计归还本金20万元。由于冉家商场自身经营及多方面原因,造成其担保贷款无法按时还本付息。出现代偿风险后,我公司积极与农信社进行沟通,并与冉家商场进行了多次协商。期间冉家商场出现了未按时付息情况,因借款到期后冉家商场无法结清此笔担保贷款本息,也不配合办理转贷手续,银行要求代偿。经冉家商场、农信社与我公司进行协商,我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为冉家商场在农信社此笔担保贷款全额代偿共计3937330.20元,保证金40万为0元。鉴于冉家不配合转贷,资产处置无法变现,我公司只有进入代偿程序,减小公司损失,通过司法等途径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
附件2
报价人授权委托书
兹有 (报价人单位全称)的负责人 (姓名)授权 (被委托人姓名),为 项目的报价代理人,以本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被授权人所承诺或签署的相关文件本单位均予以承认。
本授权书仅对该项目有效,特此声明。
负责人签字: 电话/手机:
被委托人签字: 职务:
报价单位详细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报价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报价函
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公开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执行标的总价的 %为中标总报价,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按照招标文件和我方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
工作内容。
4. /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说明:1)此表必须装入投标文件中。
报价书封面格式
报 价 书
项 目 名 称:
报价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目 录
1、相关资质证明及委托书
2、报价单
3、服务方案、律师队伍人员配备情况
4、相关业绩情况
5、其他事项